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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4********,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自述,2015年其在打工过程中获得射钉枪一支并放置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家中。2015年6月,李某甲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无缝钢管、钢珠等物品,并在家中利用焊机以焊接射钉枪、无缝钢管的方式非法制造枪支,但未成功。2017年5月,李某甲通过淘宝网购买无缝钢管、枪托,又在其家中利用焊机以焊接射钉枪、无缝钢管的方式非法制造枪支,仍未成功。2018年12月,李某甲通过淘宝网购买无缝钢管、钢珠等物品,再次在家中利用焊机以焊接射钉枪、无缝钢管的方式非法制造枪支,成功制造一支射钉枪并藏匿于家中。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2020年4月20日,李某甲电话联系民警并主动到南川区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网购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枪)[2020]99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340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732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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