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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将捡来的无缝钢管焊接至射钉枪上,并自制木头枪托固定射钉枪,将射钉枪改装成为长枪,存放于其位于安岳县**乡**村**组的家中,平时用于打鸟。2019年12月23日,安岳县公安局石羊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到被告人李某甲家将该枪支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入库物品清单等书证;2.李某乙、李某丙等证人证言;3.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枪弹痕迹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瑜聪

检察官助理:李林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4页,散页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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