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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出售、提供答案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8〕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3********,汉族,大学本科,单位:秦皇岛市**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组**号,住昌黎县****小区*号楼**室2016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考试弊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6年9月24日、25日进行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2016年10月15日、16日进行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互联网从“诚信教育”(该人身份未落实)处买来考试答案,后该在网上建立QQ群并发布出售考试答案的消息,先后与在2016年9月24日、25日进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王某甲、李某丙、任某某、在2016年10月15日、16日进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任某某等人取得联系,出售相关考试答案,获得赃款639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在考试中利用QQ将考试答案发送到考生的手机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个;视听资料:光盘三张;秦皇岛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提供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8年4月19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物证:手机一部;

4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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