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浑源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时许,因与被害人万某某的感情纠纷,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其女友朱某某(另案处理)等几名女子,到本市丰台区亚林西小区9号院2号楼1单元1704号合租房,强行进入被害人万某某租住的房间,后朱某某及几名女子对万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万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头皮血肿、头皮裂伤。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万某某进行了赔偿,获得万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诊断证明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博
检察官助理 武玥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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