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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新泰市**镇**村,住济南钢城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系莱芜**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4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史某某(男,汉族,新泰市人)借用新泰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钢城区金雷风电公司的场平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原莱芜市金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爆破施工服务合同,由该爆破公司为该项工程提供爆炸物品,新泰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派被告人李某某到现场实施爆破。2015年5、6月份,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金雷风电公司场平爆破工地上分两次通过该爆破公司有关人员向史某某购买炸药200千克(其中,乳化炸药120千克,散装炸药80千克)、电雷管10发,价值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保证书,爆炸物品发放、领用登记表、清退记录登记表,农信社银行卡交易记录,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等;2.证人证言:史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郑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玲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卷宗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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