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71********,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3月至2017年8月任**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5日经岐山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决定逮捕,于同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岐山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将两案并案审查。本院于受案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016年4月份,席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承揽到了**县***镇***村道路视频监控和抓拍摄像头安装工程,后在2016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在其***村办公场所收受席某某所送“感谢费”10000元。
2.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给陕西*********有限公司在流转***村土地过程中给予协调帮助。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李某甲以“加班费”的名义收受陕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送的好处费共计45000元。
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给白某甲、李某乙等人承揽到了陕西*********有限公司***景区商业街文化围墙项目工程,后李某甲在得知陕西*********有限公司给白某甲、李某乙等人支付500000元工程款后,李某甲于2018年1月份的一天,向白某甲等人索要回扣和好处费100000元,并将该100000元用于抵销其欠白某甲的100000元债务。
(1盗窃罪
2015年4月23日、4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与**县***镇***村七组、八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县***镇***村石头河以西,***村七组、八组的农用地共194亩。后李某甲在该承包地内盗挖砂石,向白某乙、李某丙出售共计21040立方米,价值共计210400元。因盗挖砂石行为,导致该宗土地部分被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查经过、合同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徐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书、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等;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及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砂石,价值共计210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菁菁 贺佩琼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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