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2120,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社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其丈夫李某乙的名义注册了葫芦岛市南票区**生活馆,并正常经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品、母婴用品零售、儿童室内娱乐服务。后因生意不好,于2018年4月改变了经营方式,通过微信及口口相传方式向公众进行宣传,虚构厂家搞换购活动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在其店内存一定数额资金1个月返还,并许诺客户可以无偿或以极低价格获取商品的方式非法集资。甚至在其无法返还本金及给付承诺的商品时仍诱骗客户继续投资。被告人李某甲以此种方法,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共向59名客户非法集资人民币1678203元,主要用于其非法集资活动费用及个人消费。除去已返还的512688元,尚有1165515元不能返还,造成客户巨额财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换购小票、收据、欠条、微信截图、企业登记资料、**受害人登记表、物流明细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余某某、邱某某等59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治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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