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之八**废旧物资回收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街**路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邹某甲等4人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0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乙伙同邹某甲、钟某某一起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路**号广发银行西侧小巷实施盗窃网络电缆(盗窃到200对铜芯电缆约150米,100对铜芯电缆约220米,50对铜芯电缆约220米,30对铜芯电缆约130米,20对铜芯电缆约130米),当天19时许以60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电缆出售给湛江市赤坎区**路**号之八**废旧物资回收站的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邹某甲、钟某某、邹某乙及李某甲均对他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通信电缆价格为人民币陆仟伍佰壹拾叁元玖角捌分(¥651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甲、钟某某、邹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和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涉案物品的照片辨认;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钟某某、邹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钟某某、邹某乙合伙盗窃网络电缆,数额人民币6513.98元,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收购盗窃来电缆,数额人民币6513.98元,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邹某甲、钟某某、邹某乙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李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钟某某、邹某乙、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邹某甲、钟某某、邹某乙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对被告人李某甲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德权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街**路一出租屋,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瑞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邹某乙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遂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某某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瑞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寸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证据开示清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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