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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三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2016年1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另处)借用其哥哥李某乙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19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8日)在本市武某某**街**号经营“武某某**副食店”。在此期间,李某甲大量向他人低价进购假冒伪劣卷烟然后冒充正品卷烟对外销售,并将假冒伪劣卷烟存放在本市武某某**路**号**社区前区**幢**单元**号、**社区前区** 幢**单元**号仓库内。2020年1月6日,武某某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共计查获李某甲存储的假冒伪劣卷烟4235条,合计货值金额677491元;查获走私烟草制品136条,合计货值金额24740元;国产真品卷烟1513条,合计货值金额239325元。2020年1月6日,李某甲被武某某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挡获,当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达6774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小青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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