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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1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住**********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思敏,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镇经营**烟酒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20年始,李某甲通过微信向一个微信名叫“谯继良,收老酒,老药13934554953”(微信号:wxid****)的男子以约20万元购买约1800条假冒中华牌香烟出口版卷烟予以销售,并通过微信等网络途径购入其它品牌卷烟。202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联合烟草部门在本市**镇**小镇**栋**楼将李某甲抓获,并在同一小区6栋1单元1803房现场查获中华、利群、长城等品牌卷烟一批。经鉴定,其中中华(硬专供出口)等14种约2000条卷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约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假充真,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碧鸿

2021年1月13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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