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顶山市**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因涉嫌重婚罪,2019年7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经人介绍以夫妻名义在西平县**镇**村共同生活,2003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漯河长期务工期间与段某某相识,于2005年11月与段某某在西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杨某某提供户籍信息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段某某、李某丙、任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戌、吴某某、李某辛、叶某甲、李某庚、刘某某、宋某某、邓某某、李某壬、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和平
2019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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