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地为江西省全南县**镇**村**组,居住地为全南县**镇**路**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25日,缪某甲(另案处理)与李某丙结婚并生育有一儿子缪某乙,一直居住在全南县城厢镇银城宾馆五楼。2014年,缪某甲与李某甲开始谈男女朋友,2015年初缪某甲安排李某甲在其经营的银城宾馆当服务员。2015年底,李某甲怀上缪某甲的小孩后,缪某甲安排李某甲在全南县老中医院对面简某甲的房子居住,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女儿缪某丙,其出生证上父亲为缪某甲,母亲为李某甲。2016年11月,缪某甲安排李某甲、缪某丙住进全南县汇景星城邓某甲的套房内。其间,缪某甲也会到全南县老中医院对面简某甲的房子、全南县汇景星城邓某甲房子里与李某甲一起居住。2018年年初,李某甲带着缪某丙住进银城宾馆,之后与缪某甲、李某丙在全南县银城宾馆五楼同一套房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2019年3月,缪某甲发现李某甲再次怀孕,要求李某甲打胎,双方发生争吵,2019年4月4日李某甲离开银城宾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丁、李某乙、缪某丁、缪某戊、李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缪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缪某甲有配偶,仍与缪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女儿缪某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以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7080****)。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活页材料壹拾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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