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5 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其辩护人窦莉及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接本市**镇**广场混凝土裂缝注浆补缝工程。对雇佣的工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情况下,组织被害人杨某某等多名工人上岗作业。
2019年1月17日8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从事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在无人监护也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登高作业,从脚手架上坠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8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臧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安监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仪征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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