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单位宿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路。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诉讼代表人,时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宿州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泗县**关**装饰城。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宿州**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泗洪县**镇**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3日、10月17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4日,宿州市**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经营开发泗县**关**装饰城项目。2015年4月14日,泗县地税局征管分局以泗地征税通(201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宿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2015年3月31日前少申报的税费合计6123510.88元缴纳入库。宿州市**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后,既未补缴税款,又未申请延期缴纳。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宿州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明知公司欠缴税款且税务管理员多次催缴的情况下,采取将公司经营收入转入或直接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等方式,伙同孟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转移资金共计16270337元;伙同孟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于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转移资金15138789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宿州市**有限公司所欠税款。同时,2016年8月5日,宿州市**有限公司以税款名义从监管账户申请两笔资金共人民币89万元,仅有20万元用于缴纳税款。
2016年8月10日,泗县地税局征管分局以泗地征税通(2016)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宿州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前缴纳2016年7月31日前应缴纳的税费计7782650.52元。宿州市**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后,亦未补缴税款。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宿州市**有限公司欠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6123510.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宿州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系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娟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洪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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