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于2019年4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0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7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平舆县农村信用社**信用社信贷员李某甲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发放贷款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发放贷款,不调查不审查,违法发放以下贷款,共计违法发放贷款69.22万元:
刘某甲于2008年6月27日冒用刘某乙(4128271975********)的名字贷款2.2万元,2019年5月30日已还,2008年6月26日冒用刘某丙(412827*********)的名字贷款2.3万元,2019年7月23日已还;
马某甲于2009年3月24日冒用冯某某(4128271968********)的名字贷款3万元;
马某乙于2007年4月30日冒用王某甲(4128271967********) 的名字贷款2.5万元,于2007年4月30日冒用王某乙(412827*********) 的名字贷款2.5万元,于2008年6月9日冒用刘某丁(4128271972********)的名字贷款3万元,于2008年6月9日冒用刘某戊(4128271966********)的名字贷款3万元,于2007年4月30日冒用张某某(412827*********)的名字贷款2.6万元,于2007年4月30日冒用马某丙(4128271973********)的名字贷款2.6万元,于2008年5月19日冒用何某某(412827*********)的名字贷款2.9万元;
另外李某甲在2008年8 月8日马某丁(4128271958********)贷款3万元,2019年5月31日已还,2008年 8 月 8 日马某丙(4128271958******** )贷款3万元,2019年5月31日已还,2008年6月27日马某丁(4128271951********)贷款3 万元,2008年 8 月8日马某戊转账(4128271978********)贷款3万元,2019年2月28日已还,2008年 7 月 26 日马某丁(4128271978********)贷款3万元,2008年 8 月9日马某己(4128271981********)贷款1.29万元,2018年12月30日已还, 2008年 4月30日马某庚(4128271979********)贷款0.8万元,2008年 8月8日马某辛(4128271979********)贷款2.48万元,2008年 8月8日马某辛(4128271979********)贷款3万元,2009 年 2月18 日马某壬(4128271990********)贷款2.6万元,2009 年 2月27 日杨某某(4128271982********)贷款3万元,2008年 8月8 日赵某某(4128271958********)贷款3万元,2009 年 3月23 日祝某某(4128271979********)贷款2.9万元,2009 年 3月27日李某乙(4128271964********)贷款1.25万元,2007年 7月24日马某癸(412827*********)贷款2万元,2007年 4月30日马某癸(412827*********)贷款2.3万元,2009年 3月13日王某丙(4128271968********)贷款3万元等贷款的办理过程中也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农村信用社借款申请审批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申请书、调查报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贷业务申请书、户籍证明、农村信用社贷款付出凭证等复印件、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材料、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执照、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除李某甲合同证明、关于李某甲发放贷款的损失认定;
2.证人刘某丁、刘某甲、马某丙等贷款人及担保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驻)公(物)鉴(字)[2019]60号鉴定意见;
5.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建立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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