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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9月1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一名微信名为“李某乙”的男子在广东组织多名非法入境人员搭乘李某甲等人的车辆,从广东前往广西的中越边境,企图从边境小道非法偷渡返回越南。李某甲在明知是非法入境的越南人企图非法偷越国境,为了牟取利益,仍帮助运送,在合那高速公路离大新收费站约5公里处将非法入境的越南人放下车。同年2月20日6时许,大新县公安局下雷边境派出所联合崇左边境管理支队执法调查队根据情报线索在合那高速公路天等出口将李某甲驾驶的湘L****7越野车查获。李某甲当即供认其于2020年2月19日从广东省广州市运送7名非法入境越南人到广西合那高速公路雷平停车区后将车上的非法入境越南人放在高速公路上,随后李某甲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合那高速大新出口查获21名非法入境越南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明知是非法入境的越南人,企图从边境小道非法偷越国境,为牟取利益仍帮助运送,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运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当场查获,属于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基

检察官助理  农金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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