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7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82********,初中文化程度,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村**组**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陕汽重卡重型自卸货车(新车未上牌,车门印有“杭州**有限公司”字样),在本市拱墅区康桥路88号杭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院内通道上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致使其车辆左侧撞倒并碾轧被害人沈某甲(男,殁年66岁,**保安),导致被害人沈某甲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大量脑组织挫碎,当场死亡。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甲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郁某某、沈某乙、李某乙、丁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避让而将被害人撞倒,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潮明
检察官助理:索亚囡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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