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未检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道**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街***号的家中大厅与被害人李某乙(2018年2月出生,殁年2岁,与李某甲系父子关系)玩耍。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因身体不适而躺在大厅的泡沫垫上休息,被害人李某乙缠着李某甲要继续玩耍,被李某甲大吼拒绝后而大声哭闹。被告人李某甲遂用手捂住被害人李某乙口鼻以制止其哭闹,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继续在泡沬垫上休息。尔后,被告人李某甲发现被害人李某乙已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不排除他人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苏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李某己、李某庚、彭某乙、李某辛、李某裕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粤德方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41号《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xxxx《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燕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光盘二张、U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