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乡,农民。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临沭县**镇**村村民李某丁雇佣被害人李某丙在**镇**村砍树,其间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货车倒车过程中,因未安全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李某丙挤在杨树上致李某丙受伤,李某甲积极实施抢救行为,后李某丙在临沭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丙系机动车辆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9月7日,李某甲、李某丁和被害人李某丙的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李某甲取得李某丙的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尹悦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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