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6时许,李某甲一方与李某乙一方因土地纠纷问题在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甲与李某乙因口角发生冲突。李某乙拿椅打李某甲时,被李某甲抢去丢在一旁。在冲突中,双方倒在地上扭打,李某乙双手掐着李某甲的脖子把李某甲压在地上,李某甲右手抓着李某乙衣领,左手往李某乙右边脸部打了几拳。李某丙看见后,上去抓住李某乙的衣服把李某乙拉扯到一边。李某乙站起来走了几步后,突然倒地不起,经送陆川县珊罗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并发心肌梗塞死亡。情绪激动、剧烈活动等可为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因口角继而发生冲突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致李某乙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共207页;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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