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铁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小区**号**幢**,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里**号楼**。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0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皖K****0的白色轿车,行驶至合肥供电段阜阳高铁车间前用于阜阳西站等铁路内部单位专用车道时,因酒后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将倒在地上的被害人付某甲辗轧致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现场用手机向阜阳市公安局处警平台122及紧急救援中心120报警后,逃离现场。2020年3月11日5时30分许,民警在李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家人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实际履行了100万元的赔偿款,并支付了14400元的停尸费用,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的过程。
2.书证蚌埠铁路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事发道路性质的《情况说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及高合杭铁路站房三标项目经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阜阳西站铁路建设区域》、《阜阳西站南侧铁路红线用地示意图》、《阜阳西站南侧铁路红线图》、阜阳市公安局专题《会议纪要》等材料,证实案发地点系阜阳西站单位内部通道,不是公共道路,系蚌埠铁路公安处管辖。
3.证人苏某某、时某某的证言及监控视频录像、视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车将倒在地上的付某甲辗轧致死的过程。
4.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任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晚上喝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事发前到信号楼的事实。
6.书证《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轿车及行车记录仪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
7.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提取笔录及乙醇含量检测材料,证实从被告人李某甲身上提取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41.7mg/100mL。
8.书证《阜阳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阜阳市紧急救援中心120接警平台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报警、被害人救前死亡的事实。
9.《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资料,证实本案发生地理位置、死者受到伤害的具体情况、死亡位置、流血状态、从轿车上提取类似毛发状物体、生物组织等事实。
10.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有多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付某甲体内无毒物、无乙醇存在,被害人付某甲的血液与送检白色车前头底部疑似血斑来自同一体,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
11.书证《赔偿协议书》、《声明》、《收条》、《刑事谅解书》及被害人父亲付某乙的《询问笔录》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人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被害人父母谅解的事实。
1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其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1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其对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单位内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由于疏忽大意将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辗轧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实际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丁永忠
2020年6月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辩护人张良,系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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