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6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乡**村**庄**号,现住址为广东深圳市西丽**岭出租屋。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上半年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村路中段南侧院子处非法设立柴油收购和销售点,大肆收购粤港两地牌货柜车司机在香港加装到货柜车油箱内的柴油。在李某乙的联系、组织下,大量粤港两地牌货柜车司机驾驶货车在香港加装柴油后从口岸入境,直接开到或是交由雇请的国内“骑师”开到李某乙开设的非法收油点将油箱内柴油倒卖给李某乙犯罪团伙。李某乙提供收购走私柴油资金并安排、指挥团伙成员被告人李某甲在该油点专门负责收购走私柴油,在被告人李某甲将货柜车油箱中的柴油抽入柴油窝点内的油罐车之后,由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根据每部粤港两地牌货柜车过驳的柴油升数,乘以每升人民币3.3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单价,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粤港两地牌货柜车司机支付油款,并会额外支付人民币30-100元不等的好处费给司机,然后李某乙将所收购的走私进口柴油均加价倒卖给其联系的各个国内客户,从中赚取差价牟利。根据国内买家深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老板杨某某、员工刘某某等人的指认和银行转账记录,深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每升人民币4.3元的价格共向李某乙支付了429506元购油款,折算为柴油99885升。此外,根据李某乙与个体工程包工头汪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李某乙向汪某某倒卖了129668升走私进口柴油。经深圳海关计核,上述柴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2969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材料;同案人李某乙的案卷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关计税字(17-11)09517号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受他人雇请,参与他人收购走私柴油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波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