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阿坚”,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7********,汉族,广东佛山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走私废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禁止转让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梁某甲(另案处理)商定,在客户无法提供《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揽收客户范某甲、范某乙(已判决)、唐某某(另案处理)等客户境外的固体废物,然后以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并委托**公司包税包证通关进口。**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冒用佛山市南海**金属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许可证》伪报收货单位等手段将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并运输交付给指定客户,共计131柜2837.842吨。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李某乙62284814640********、林某某62284814692********、陈某某62284814660********等银行账户与范某甲、范某乙、唐某某等客户以及**公司结算包柜通关费用。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立功表现材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材料、企业登记查询结果、工作说明、报关数据资料、情况说明、鉴证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许某某记账手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病历记录、恳求书等;
2.证人李某丙、林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周某某、李某丁的证言;
3.同案人许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范某甲、范某乙、黄某某、邝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接受境内客户的委托,以包证包税的通关方式,转包委托**公司冒用其他企业的《许可证》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整个走私环节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和忠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二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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