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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赌博案)_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新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镇派出所,住新林区**镇**街**号楼**单元**楼东。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新林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新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查明: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开麻将馆的名义组织人员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崔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王某乙、刘某甲、雷某某、王某丙、林某甲、张某己、陈某某、刘某乙、林某乙、王某丁、李某乙、穆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赌博的方式有五十K、麻将、炸鸡以及推牌九,李某甲以打五十K每人收五元、打麻将每人收五元、炸鸡每人收五元,推牌九向坐庄的人收三十元至二百元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6月至7月间又以日租的方式在位于**镇**街一处平房(**旅店西侧)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了多次聚众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赌具、饮食等条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牛某某、姜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崔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王某乙、刘某甲、雷某某、王某丙、林某甲、张某己、陈某某、刘某乙、林某乙、刘某甲、王某丁、李某乙、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新林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以盈利为目的在**小区**楼东**单元**楼东的楼房、**镇**街一处平房(**旅店西侧)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多次聚众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赌具、饮食等条件,聚集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9月23日

附:

1.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与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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