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雪仪,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小龙,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开始,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到其位于本市***镇***村*****巷**号出租屋*楼以扑克牌“斗牛”方式赌博,李某甲每次抽水300元到500元。2020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到上述出租屋*楼将正在实施赌博的李某甲以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江某某、李某已、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等十名参赌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三副以及赌资60761元。经查,2020年4月17日至5月16日期间,李某甲纠集他人到其出租屋内赌博约24次,抽头渔利数额共计约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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