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螃蟹养殖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高某区砖墙镇港口西村16号经营的棋牌室内,先后6次组织盛某某、邢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沈某某等人以 “打宝”的形式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7,6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高某区砖墙镇港口西村16号棋牌室内,召集上述人员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1,000余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高某区砖墙镇港口西村16号棋牌室内,召集上述人员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1,500余元。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高某区砖墙镇港口西村16号棋牌室内,召集上述人员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600余元。
4.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高某区砖墙镇港口西村16号棋牌室内,召集上述人员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1,500余元。
5.201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高某区砖墙镇港口西村16号棋牌室内,召集上述人员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1,000余元。
6.2019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高某区砖墙镇港口西村16号棋牌室内,召集上述人员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2,000余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芳芳
检察官助理:佟 鑫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25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