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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赌博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街**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北路**大厦其承租的****房间内,四次组织王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麻将“斗牛”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238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大厦其承租的**座**房间内,组织王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等人利用麻将进行斗牛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275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大厦其承租的**座**房间内,组织王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等人利用麻将进行斗牛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4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大厦其承租的**座**房间内,组织王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利用麻将进行斗牛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577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大厦其承租的**座**房间内,组织王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等人利用麻将进行斗牛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246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扣押的麻将照片;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季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5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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