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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赌博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住址武平县**街道**号。因赌博,于2009年6月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起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自己坐庄的方式,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猜码赌博,先后通过手机微信、短信等方式接受刘某甲、林某某等15人码注共计50373元,从中谋取违法所得至少7118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8月6日,累计接受刘某甲投注5762元;

2.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累计接受林某某4780元;

3.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3日,累计接受钟某甲投注450元;

4.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累计接受兰某甲投注1850元;

5.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4日,累计接受李某乙投注666元;

6.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8月3日,累计接受钟某乙投注5875元;

7.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6日,累计接受刘某乙投注1710元;

8.2019年6月25日,接受李某丙投注1810元;

9.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累计接受谢某某投注4390元;

10.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6日,累计接受刘某丙投注570元;

11.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6日,累计接受石某某投注19290元;

12.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6日,累计接受王某甲投注640元;

13.2019年8月6日,接受王某乙投注50元;

14.2019年7月20日,接受马某某投注100元;

15.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6日,累计接受兰某乙投注243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同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共1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7118元,预缴罚金2882元)。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又预缴罚金5118元,预缴罚金合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武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刘某甲、林某某、钟某甲、兰某甲、李某乙、钟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的笔录及照片;5.武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的手机中提取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6.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至少50373元,从中抽头渔利至少711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亮贵

检察官助理:彭二金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武平县**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的罚金合计15118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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