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凌某某**镇**村**房**,因涉嫌赌博罪,经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广西凌某某**镇**村**内购买扑克牌,并邀约蒋某甲、蒋某乙、万某某等人到其家中一楼客厅利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四个人一起参与赌博不久,就陆续有同屯的居民到李某甲家一楼参与赌博,并且赌博的下注金额越来越大,在赌博期间,李某甲还得从中抽取渔利200元,其还得借了2000元给万某某作为赌资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100元。李某甲等人以打“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与聚众赌博违法人员18人,收缴赌资63188元。被告人李某乙对组织他人在自己家中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抓获经过;
2.蒋某甲等18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旗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广西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住广西凌某某**镇**村**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碟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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