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手机微信接受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赌博,累计接受投注总额为人民币5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十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