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平江县**镇**村**号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累计接受码民投注32期(2019年55期至86期),共接受投注金额20余万元,其中利用微信接受下线叶某甲投注32期,累计接受下线叶某甲投注金额207971元,另外接受零散码民“地下六合彩”投注。被告人李某甲接受码民投注后,报单给上线“陈某甲”,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6600余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7月8日主动退赃6600元至平江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乙、李某乙、叶某乙、何某某、李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另案处理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金额20万余元,非法获利6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和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嫣然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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