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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鹤壁市山城区******家属院**单元**楼。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7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李某甲在鹤壁市山城区利用网络创建时时彩微信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流水10039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赌博网站截图、退赃凭证等;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昊男

检察官助理:庞静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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