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5********,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道**号**园**栋**座**房,现住广东省阳春市**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龙哥”(身份不祥)利用“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仍提供银行账户给“龙哥”使用,并帮助“龙哥”接收李某乙(已判刑)转入的报码投注“六合彩”的赌资共计人民币4291849元,其中李某甲直接协助“龙哥”接收李某乙赌资261300元,向“龙哥”提供银行卡接受赌资4030549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石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交易记录等书证;2.同案犯李某乙、赖某某等人供述、证人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从犯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清
检察官助理:郑海燕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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