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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刑诉〔2017〕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硕士研究生,建水县种子管理站原站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路**苑**幢,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贪污罪

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建水县种子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违规与云南**种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制种,并伙同建水县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普某某、贺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石某某、李某丙、孔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共同侵吞云南某甲种业有限公司给予建水县种子管理站的制种合作款项,账外资金共计3883346.29元,其中李某甲得款877883.78元;伙同建水县种子管理站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侵吞云南某乙种业有限公司给予建水县种子管理站的制种合作款项,账外资金共计125000元,其中李某甲得款62500元。

2、受贿罪

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建水县种子管理站站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云南某甲种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5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3、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建水县种子管理站站长职务之便,将云南某甲种业有限公司给予建水县种子管理站的提成款共计1706779.18元安排财务人员喻某某、陈某甲造表,由其本人签批同意后,以“两杂”种子全程质量监管提成、“两杂”种子监管提成、“两杂”种子监管劳务费等名义12次私分给种子管理站共计25名职工,其中被告人李某甲个人分得款项10675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结算表、交易明细回单、建水县种子管理站会议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贺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担任建水县种子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4008346.29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云南某甲种业有限公司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并为其谋利,数额巨大;身为建水种子站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706779.18元集体私分给职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王文灿

2017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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