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7〕4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5月至2015年5月任颍上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村文书,2015年5月至案发任**村支部委员,主持村委会工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颍上县**镇**村村委会委员兼村文书期间,**省道颍上县**段因改扩建占用**村部分土地,上级部门通过财政部门对被占用的土地给予每亩33440元补偿。征地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占地面积丈量、统计上报及土地补偿款的管理等工作。经丈量,**村共计被征用土地100.1945亩,李某甲以110.77亩上报,但未获镇政府批准。后李某甲将原上报的**村土地占用统计表从镇财政所取回,将该村农户实际被征用地亩面积缩减10%,重新制作占地赔偿花名册。为达到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的目的,李某甲向群众慌称地亩数报大,政府不批,需缩减群众地亩10%。扣减群众地亩后,李某甲在陈某甲(以陈某乙上报)、吴某某名下分别增加地亩2亩和2.935亩。2014年5月6日补偿款发放时,**镇财政所根据李某甲虚报的占地赔偿花名册,向吴某某存折内多打入土地补偿款98156.43元,向陈某乙的存折内多打入土地补偿款66880元。上述共计165036.43元被李某甲非法占有。案发后共追缴涉案赃款41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纪委移交函、户籍证明、**镇委文件、证明、**村土地丈量记录、**省道**镇**村改扩建占地亩数汇总表、占地、青苗补偿款统计表、占地赔偿花名册、银行明细及支款凭条、非税收入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陈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陈某甲、陈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琪
2017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追缴的涉案赃款41010元已上交财政专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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