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3月至2018年3月任临泉县**街道**居委会党支部书记,2018年4月至案发任临泉县**街道**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居委会**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甲在其协助临泉县**街道人民政府从事低保补助、大病救助等行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其父亲李某乙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为李某乙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大病救助、灾民建房补助,骗取公款共计63280元。
(一)2009年至2015年,李某甲在明知其父亲李某乙、其母亲韩某某、其祖父李某丙、其三弟李某丁不符合低保补助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为四人办理低保补助申请,致使李某乙、韩某某等四人违规享受低保补助金合计31280元。2020年6月22日,经临泉县民政局认定,李某乙家庭不符合当时临泉县农村低保条件。
(二)2011年至2013年,李某甲在明知其父亲李某乙不符合医疗大病救助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其申请医疗大病救助,致使李某乙违规享受大病救助金共计22000元。2020年6月22日,经临泉县民政局认定,李某乙不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规定。
(三)2014年,李某甲在明知其父亲李某乙不符合享受灾后重建房屋补助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为其申请灾后重建房屋补助,致使李某乙违规享受灾后重建房屋补助10000元。2020年6月22日,经临泉县民政局认定,李某乙申请的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不符合灾民倒损房补助范围。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8日,临泉县监察委员会暂扣李某甲违法所得共计63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协助临泉县**街道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共计632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涉案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园园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街道**居委会**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