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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贪污、受贿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二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70********,汉族,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2010年10月至2015年11月,担任无棣县**镇党委书记;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无棣县**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住无棣县第二高级中学宿舍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无棣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本院决定被无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调查人李某甲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无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无棣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无棣县**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隐瞒无棣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其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因政府“清河行动”***公司即将面临无偿拆除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策划、指使无棣县**办下属的山东无棣**开发集团公司出资410万元购买***公司。2019年4月份***公司因“清河行动”被拆除。经山东启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值为138.47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单位公款271.53万元。

2、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无棣县**镇党委书记期间,以马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和李某乙名义从**镇政府承包土地缴纳50万元土地租赁押金、租赁费,2014年8月擅自退出承包且全额退出土地租赁押金、租赁费;当月,被告人李某甲又以李某乙名义从**镇政府承包土地缴纳120万元土地租赁费。2015年7月25日,身为无棣县**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镇财政所所长周某某将上述两次缴纳的土地租赁押金、租赁费按照车王镇融资利息计算利息,以支付自己融资利息为名,侵吞公款289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相关任职证明、到案经过、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镇四级关于清河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清河行动召开的会议记录,无棣**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旅游有限公司相关账目资料及股权变更资料,土地承包合同和缴纳、退还土地承包费、押金及利息相关账目等;2.证人高某某、韩某某、尹某某、李某乙、周某某、马某甲、陈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滨州正兴评咨[2018]第0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山东启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启新评鉴字(2019)第15号司法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受贿罪

1、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无棣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乙承揽**镇政府相关工程谋取利益,于2013年10月17日非法收受李某乙所送现金6万元。

2、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无棣县**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乙承揽无棣县**办下属公司工程谋取利益,于2018年7月非法收受李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李某乙与**镇人民政府、无棣县****有限公司、无棣县**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经济往来账目、李某乙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崔某某、赵某某、马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无棣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于当日被无棣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11月18日,无棣县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被告人李某甲涉案资金410万元及其孳息42944.44元。2020年2月25日,无棣县监察委员会从上述查封扣押款中扣除违纪违法款,剩余933950元退还李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晓燕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无棣县第二高级中学宿舍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和证据材料十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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