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4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现住上址。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5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昵称为“小仙儿”、“牛奶咖啡”、“视频3号”的微信号向其微信好友贩卖淫秽视频进行牟某,共获利2000余元人民币。其中,通过昵称为“小仙儿”的微信号向居住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室的徐某某贩卖淫秽视频89部,后经举报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淫秽视频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其微信购买记录、聊天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2、证人李某乙、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分别利用其妹妹李某乙的手机号、其母亲梁某某的银行卡绑定、注册微信号的事实;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微信账号“caimogu520000”、“liyin52a0000”归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的情况。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李某甲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涉案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并将其扣押。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民警从证人徐某某处调取银灰色苹果手机一部。
5、鉴定聘请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发送给证人徐某某的视频记录共110条,检出视频文件97个。
6、鉴定聘请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证人徐某某的银灰色苹果手机共收到被告人李某甲发送视频97部,其中89部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
7、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8、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敬武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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