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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就接到尹某某的电话。尹某某在电话中要向李某甲购买300元海洛因毒品。被告人李某甲听后表示同意,要尹某某先在微信中先支付300元红包,并向尹某某要100元好处费。尹某某同意后就先在微信红包中支付了300元给李某甲。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就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徐某某城南镇北潭村路口处向毒贩“侠”(尚未查清身份)购买了1小包疑似海洛因毒品,付给“侠”毒资人民币300元。接着,被告人李某甲就在电话中与尹某某商定交易地点为徐某某县城商贸城门口附近处。不久,被告人李某甲就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来到徐某某县城商贸城门口附近处,并将摩托车停放好,步行来到徐某某县城商贸城门口附近处。遇上尹某某,将那1小包毒品递给了尹某某。尹某某接到毒品后,支付了100元给李某甲。交易完毕后,被告人李某甲就被民警抓获。缴获被告人李某甲手机一部;缴获尹某某的1小包疑似毒品。经称量,被告人李某甲贩卖给尹某某的那1包毒品净重0.29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1小包、人民币100元、OPPOA5手机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已发还给尹某某);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尹某某、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抓获视频、审讯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172页,检察卷1册17页。

3.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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