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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村**,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帮助“老头”(另案处理)携带一包重0.08克的毒品海洛因,在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圆岛附近驾驶摩托车至上华镇下陈村一喷漆工厂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违法人员高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

2、2019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帮助“老头”携带一包重约0.08克的毒品海洛因,在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圆岛附近驾驶摩托车至上华镇下陈村一喷漆工厂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违法人员高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元。

3、2020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帮助“老头”携带一包重约0.08克的毒品海洛因,在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圆岛附近驾驶摩托车至上华镇下陈村一喷漆工厂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违法人员高某某,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4、2020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帮助“老头”携带一包重约0.08克的毒品海洛因,在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圆岛附近驾驶摩托车至上华镇下陈村一喷漆工厂以人民币34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违法人员高某某,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

2020年1月6日下午,民警在澄海区上华镇下陈村一喷漆工厂门口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甲身上查获一小包粉末状的物品重0.08克。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帮助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  敏

2020年4月2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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