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吸毒人员李某乙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李某乙用微信向李某甲转账200元毒资并约定在周某某沙沙河东头南北路与新108国道交汇处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李某甲骑电动摩托车来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27克),在其电动摩托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28克)。经鉴定,所查获的两小包毒品疑似物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另侦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李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在周某某沙沙河东头南北路与新108国道交汇处向李某乙贩卖毒品1包,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提取、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其给他人卖的货物为毒品,仍将毒品贩卖给李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莎莎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速裁建议书一份。
6.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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