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60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卖淫,于2005年10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21日;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2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13日,自2017年7月28日2017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朝阳区横街子村803号108室内欲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贩卖毒品三包时,被当场抓获,起获的三包毒品净重9.3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均已起获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等;2、书证:工作说明、起赃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仁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执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刚
代理检察员: 李 扬
2017年9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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