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宜昌市点军区**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共计3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晚,李某甲在宜昌市万达广场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及甲基苯丙胺0.15克。
2、2019年10月21日晚,李某甲在宜昌市万达广场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忘忧草”的一名男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及甲基苯丙胺0.15克.
3、2019年10月20日上午,另案被告人刘某某(男,25岁,另案处理)受李某甲安排,在宜昌市***路**园小区内,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的微信好友“凌一”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及甲基苯丙胺0.15克,毒资200元由李某甲收取。
4、2019年10月21日晚,刘某某受李某甲安排,在宜昌市珍珠路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的微信好友“靖哥”的朋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及甲基苯丙胺0.15克,毒资由刘某某收取。
5、2019年10月20日晚,李某甲在宜昌市隆康路公园以6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1克及甲基苯丙胺1克.
6、2019年10月21日晚,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民警在对李某甲居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万达广场*座**室进行搜查时,在其挎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片剂净重3.44克、疑似冰毒净重30.15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3.44克疑似毒品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30.15克疑似毒品冰毒中有23.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 搜查、称重、提取、取样笔录;6.微信转账截屏、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维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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