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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路,暂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6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辛店派出所罚款伍佰元。2017年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2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5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向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至少三次,至少0.6克,通过现金方式收取毒资至少1500元。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向盖某某、李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约定事后以茅台酒顶毒资。

3、2020年6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向任旭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至少0.3克,收取毒资1400元。

4、2020年6月8日,马某某受王某某委托为其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同日,马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现金支付毒资2000元。后马某某将上述毒品交付给了王某某。

5、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向任旭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收取毒资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至少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跃团

检察官助理吴秀敏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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