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7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91120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买毒人冮某某支付的850元人民币毒资后,以上述毒资从李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其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号楼下冮某某的车内,将上述毒品交付给冮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上述毒品。

(2)2018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买毒人冮某某支付的850元人民币毒资后,以上述毒资从李某乙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5克。其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号楼下冮某某的车内,将上述毒品交付给冮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上述毒品。

(3)2018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买毒人冮某某支付的850元人民币毒资后,以上述毒资从李某乙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5克。其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号楼下冮某某的车内,将上述毒品交付给冮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上述毒品。

(4)2018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买毒人冮某某支付的1700元人民币毒资后,以上述毒资从李某乙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克。其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号楼下冮某某的车内,将上述毒品交付给冮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上述毒品。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将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冮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冮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甲的笔录、被告人李某甲辨认证人冮某某的笔录、被告人李某甲指认涉案地点及车辆的笔录、证人冮某某指认涉案地点及车辆的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毒资转账界面截图、被告人李某甲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冮某某、李某乙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李某甲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李某甲立功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