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1********,汉族,高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接违法行为人李某乙(已行政处罚)电话称要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约在西安市碑林区经九路和南二环人行天桥上见面交易。17时许,李某甲与李某乙交易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民警从李某甲身上提取到一包白颜色纸质包装的白色疑似毒品的粉末状物品。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毛重0.2024克,净重0.0772克,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陕美法司【2019】毒鉴字第17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