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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贩养吸,从上线“汤某某”(另案)购买毒品冰毒、海洛因等毒品,然后分成小包进行销售。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电白区**镇**村**号其家中贩卖了约0.3克毒品冰毒(50元)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017年2月初的一天,李某甲在电白区**镇**附近贩卖了约0.3克冰毒(40元)给吸毒人员李某乙。2017年2月底的一天,李某甲在电白区**镇**一无名白泥厂附近贩卖了约0.5克冰毒(70元)给李某乙。2017年3月10日17时许,李某甲携带部分毒品准备交易时,在茂名市茂南区**村路口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甲身上查获了毒品冰毒2小包(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6.7克)、海洛因1小包(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4.7克)、麻果1小包(检见咖啡因成分,净重3.4克)以及8个透明密封分装袋等物品。经尿检,李某甲呈冰毒、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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