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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局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洛宁县****家属院。2015年9月24日因吸毒被洛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9月18日因吸毒被宜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8月15日因吸毒被洛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9次共收取张某甲990元后,从马某某及其妻子张某乙处购买约1克毒品黄皮(土制海洛因),后把所购毒品黄皮转卖给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甲、马某某证言;

3.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效波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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