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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杨某某,绰号: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住址地:湖南省衡阳市**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衡东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相识,两人均系吸毒人员,共同以贩养吸。2019年12月6日两人共同租住在衡阳市**区**巷**号,被告人李某甲以此为据点,向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乙、唐某某、廖某某、颜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共11次,其中胡某某帮助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颜某某、谭某某共2次。

1.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出租屋内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给唐某某,并通过微信红包收取毒资60元。

2.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一辆衡阳市至常宁市的的士上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某,并通过微信扫码收取毒资600元。

3.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出租屋楼下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给李某乙,并收取毒资现金50元。

4.2019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衡阳市蒸湘区**巷贩卖少量毒品冰毒给廖某某,并收取毒资现金150元。

5.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出租屋内与胡某某共同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给谭某某,并收取毒资现金100元。

6.2019年12月20日下午,颜某某电话联系胡某某购买毒品,颜某某到了胡某某与李某甲的出租屋楼下后,由被告人李某甲将毒品冰毒送下楼与颜某某进行了交易,并收取毒资现金180元。

7.201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在其出租屋内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给唐某某,并收取毒资现金60元。

8.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衡阳市蒸湘区**巷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并收取毒资现金80元。

9.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出租屋内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某,并通过微信扫码收取毒资600元。

10.2019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衡阳市**区**巷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并收取毒资现金70元。

11.2019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出租屋内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给李某乙,并收取毒资现金5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出租房内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35克、冰毒8.78克、电子秤一把。

二、容留吸毒罪

1.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衡阳市**区**巷**号出租屋内容留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谭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从中牟利;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认定为坦白并获得从轻处罚。建议对其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上八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金平

检察官助理:阳丽娟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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