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山东莱州市通过某微信群认识微信名为“小猪佩奇”的邓某某(另案处理),其让李某甲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并承诺给其提成。被告人李某甲又让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并承诺给其抽成。被告人李某甲将这些二维码提供给邓某某后,陆续收到多位不同身份的人员转入的钱款,李某甲按照邓某某的要求,将微信收到的钱款提现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邓某某。在接受多人转账钱款后,这些微信收款功能因举报被封停,被告人李某甲明知邓某某向被害人虚构“发红包多倍返还现金活动”,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进行诈骗,仍让谭某某为其提供吕某某等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进行诈骗活动。
2019年8月20日、25日,邓某某分别添加被害人李某乙、高某某的微信,使用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吕某某(微信名为某某哥)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688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雅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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